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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非...
要看枪支和弹药类型定。非法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军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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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于枪支和弹药的类型。非法储存军用枪支超过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超过一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军用子弹超过十发,气枪铅弹超过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超过100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1)第四条明确了犯罪的起诉条件,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1)非法持有或者隐藏一支以上的军用枪支;(2)非法持有或者隐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超过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3)非法持有、20多枚军用子弹、1000多枚气枪铅弹或200多枚其他非军用子弹;(4)非法持有、隐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杀伤性弹药超过一枚;(5)非法持有或隐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十发以上、枪支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枪支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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