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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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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定额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挂钩调整 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同时调整。 1、“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审(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退休(退职)人员”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增加调整。 (三)“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在给予倾斜。 对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四)艰苦边远地区“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 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35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10元。
教师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退休费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在此基础上,中小学教师有10%的比例提高作为奖励;教龄满30年的教师,都是100%计发。
2015教师退休工资新规定:退休教师工资计算方法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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