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
退休教师死亡抚恤金发放的标准是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入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退休教师为事业编制。其抚恤金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丧葬费每个省份的标准可能不同,像我湖南省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6号)规定: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
1999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为10个月本人工资。具体规定如下: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一)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二)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三)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1994年11月15日
退休教师为事业编制。 其抚恤金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37人已浏览
636人已浏览
1,634人已浏览
1,0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