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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要件:一是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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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商标事宜缴纳费用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要求当事人在办理商标事宜时缴纳费用,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因为商标注册、管理、复审机关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需要支付很大的成本。此外,规定办理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即要求商标专用权人在取得、保护其商标专用权时支付一定的成本,有助于商标专用权人更加积极地维护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不受他人侵害。
《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但是,并不是说交了罚款就不用判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个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③销售明知是伪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应予追诉: ①个人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伪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伪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分两次以上,又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刑法》第113条追诉; 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按《刑法》第214条追诉; 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按《刑法》第215条追诉。
因商标侵权赔偿产生纠纷的,商标权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时,起诉的时效是3年,从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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