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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
侵权行为的规定有: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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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解决 1、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 (4)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权利质权包括以下这些: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司法解释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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