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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司法解释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
关于物权的规定有以下这些: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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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如下: 1.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我国法律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生育自由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生殖健康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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