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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两种情形可以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1、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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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限高令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一、对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星级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7、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消费的民办高校。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 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经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共11条,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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