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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和识别某一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需要遵循一定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实质标准是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标准和决定性因素。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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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和识别某一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需要遵循一定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实质标准是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标准和决定性因素。其主要包括:劳动力由他人使用、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人身关系。另一方面,认定劳动关系还可以从形式上进行判断,但形式标准只是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辅助性因素,对于这类特征的归纳概括,主要是为了方便司法操作。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形式主要有:劳动者资格、雇主资格、书面劳动合同、劳动给付、工资性报酬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形式标准只是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辅助性手段,如果某种社会关系只是具备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准,并不能当然地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剖析其是否具备实质标准,必须把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统一进行把握。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转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不存在正式工或临时工之区别了,以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形式。其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即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附:《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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