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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金需要夫妻共同立据借款,后丈夫因病去逝,后妻子一人偿还了部分,余款未能偿还,后债权人诉讼妻子偿还债务。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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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证明丈夫背着妻子举债或妻子不承认是夫妻共同借款则没有还款义务。银行贷款的贷款人死亡后,如果有遗产却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在遗产的份额内归还;如果遗产有继承人并继承了该遗产,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如果继承人没有还款能力,则由担保人还款。现在的情形是,贷款属于夫妇双方共同贷款,即便当初妻子没有在丈夫的贷款文书上签字,也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偿还。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第二款: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 由于您之前对此不知情,且您丈夫的表哥不属于你们的直系亲属,你们之间没有直接的抚养、赡养义务,因此此债务不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您丈夫独自承担。
丈夫去世之后其债务妻子不一定要还,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妻子需要偿还,但是如果该债务是个人债务,则妻子不需要偿还,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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