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工伤与退休没有直接的关连。可以索要工伤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 一、工伤与退休没有直接的关连。工伤能否有赔偿,主要看伤残鉴定结...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退休人员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后,在参保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论的问题进行了明确。《意见(二)》提出, 1、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2、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3、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否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超龄劳动者应当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定义未作出明确规定,《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对劳动者的解释是:“参加劳动并以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结合《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禁止性规定、对女职工和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但未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人员参加工作、也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这些人员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不能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的主体之外。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均没有所谓的法定退休年龄之界定,更没有将年满六十周岁的男性、年满五十周岁或者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劳动者排除在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之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33人已浏览
737人已浏览
1,324人已浏览
9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