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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禁止竞争的经济补偿金按月支付,但支付期限由禁止竞争协议约定,未约定的,最长不超过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
竞业禁止的条款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 (一)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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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限定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利益。竞业限制实际上是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择业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免受不法侵害,而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择业权受损的一种补偿,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立法初衷是对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平择业权受损给予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择业权保护两者利益保护平衡的产物,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更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初衷,更能发挥竞业限制应有的作用。因此工资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设置竞业限制条款的立法初衷,不能真正起到限制劳动者择业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目的,对补偿金支付时间进行随意约定很容易滋生劳资纠纷,也不利于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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