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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
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股权转让得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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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 2、对于外资企业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股东会的设立可以由公司根据自身需要来确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 3、《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1)外商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 (2)对于外资企业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股东会的设立可以由公司根据自身需要来确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 依据:根据《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
依据:根据《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会决议,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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