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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根据《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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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根据《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会决议,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股东大会。如果属于合伙企业,不需要股东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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