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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工作生活,涉外婚姻办理离婚手续是涉外婚姻登记事项: 结婚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
1.协议离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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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mainlandChina自愿离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在mainlandChina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具体要求的证件和材料如下:(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结婚证;(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等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此外,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而不回国。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委托书和意见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的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的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应当出具公证后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书面意见。
管辖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一、涉外离婚手续如何办理(一)协议离婚如果双方是在中国办理的婚姻登记,一方在中国,一方在国外。经双方协商对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随时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对于协议离婚的夫妻,要亲自到去办理离婚手续,不能委托办理。(二)诉讼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因为财产。抚养权等有争议的,可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办理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国公民本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的结婚证(及复印件)双方当事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说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外国公民本人的有效护照(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及复印件)本人的结婚证(及复印件)双方当事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说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二、涉外离婚办理的注意事项首先,离婚案件中本人必须当庭诉讼,本人不能表达意见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需提交书面意见。其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应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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