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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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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备案管理的保健食品有: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其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1.实施良好生产规范等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预防和控制各种有害因素危害食品安全的有效方法。 2.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由于其食用人群的特殊性,要求生产企业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利于保障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食品安全法要求生产特殊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由于标准化程度高,安全风险低,第一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不实行注册管理,但应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除了首次注册的保健食品和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外,其他保健食品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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