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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对他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 2、如果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并请求法院判决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法律文件发生法律效力后,隐瞒、转移、出售、破坏财产,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是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定义恶意转移财产在法律上是有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中立即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6)项的规定处理:(1)法律文件发生法律效力后,隐瞒、转移、销售、破坏财产,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抵制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拒绝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决书、调停书和支付命令。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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