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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一方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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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债权等行为就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如果债务人的该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恶意转让财产的认定:在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后隐藏、转让、出售、损害财产,导致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即恶意转让资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一)法律文件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让、出售、损害财产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或者抵制人民法院执行的;(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解释还规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破坏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通过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示、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瞒、转让、出售、破坏被查封、拘留的财产,或者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让被冻结的财产;(4)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报复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检查人员、协助执行人员;(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最为复杂也是争议最多的。现实中,常常遇到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注销公司、写假借条等转移财产、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 (一)一般离婚案件中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二)恶意负债的情形一般有: 1、制作虚假的欠条; 2、虚报开支; 3、在法院打虚假债务官司; 4、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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