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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应当如何认定?

2021-12-31
恶意转让财产的认定:在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后隐藏、转让、出售、损害财产,导致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即恶意转让资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一)法律文件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让、出售、损害财产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或者抵制人民法院执行的;(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解释还规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破坏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通过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示、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瞒、转让、出售、破坏被查封、拘留的财产,或者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让被冻结的财产;(4)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报复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检查人员、协助执行人员;(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

相关法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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