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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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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的定义在法律上限制了恶意转让财产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1、法律文件发生法律效力后隐瞒、转让、出售、损害财产的,人民法院不能执行。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妨碍或者抵制人民法院执行的。3、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其中,法律文件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让、出售、损害财产,导致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即恶意转让资产的行为。
1、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情形: (一)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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