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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中涉及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
代位权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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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中涉及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五个: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无能力履行债务。 第四,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第五,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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