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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
代位权中的抗辩权应由相对人对债权人主张。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时,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转向债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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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中的抗辩权应由相对人对债权人主张。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时,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转向债权人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向持有人提出以下抗辩时,人民法院应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盗窃、恐吓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知道有前列情况,因恶意取得票据的;(3)知道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和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票据权利的;(3)2、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第9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持有人提出以下答辩的,人民法院应支持:(1)法定必要记录事项不足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有法律效力的;(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5)其他不得依法享有票据权的;
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履行抗辩权 一、不履行债务的。 二、债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的。 三、履行的债务部分符合约定,构成部分不履行的。 所谓先履行答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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