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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12月13日人社部会同国家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2118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要求各级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2118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报道称人社部在会上发布数据显示今年1至11月各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欠薪案件128万件为281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24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82%14%283%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随着元旦春节两节临近工程建设领域又将迎来工程款工资款的结算高峰欠薪问题可能多发频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努力实现春节前欠薪案件涉及人数和金额明显下降确保不发生因欠薪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让农民工拿到工资后高高兴兴回乡过年。希望该规划可以得到实施和保障!
任何企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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