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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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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买卖、交换、赠与(遗赠除外)、联建、抵押、权利人增加或减少(含权属分割)。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房地产权利人可单独申请:(一)以划拨等无偿方式或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因新建取得房屋所有权(联建项目除外);(三)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转移的;(四)取得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确认的房地产权利(涉及分割的除外);(五)变更登记;(六)注销登记;(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如下:(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如下:(一)买卖、交换、赠与房地产;(二)以房地产价格出资(入股);(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转移房地产权利的;(4)房地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转移;(五)继承和遗赠导致权利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房地产份额的变化;(七)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转移房地产权利;(八)主债权转移导致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而转移地役权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地产权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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