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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审查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执行死刑,审查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只能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对应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不必立即执...
一、死刑复核属于审判程序的一种。 二、《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审判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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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审查案件的过程分为报告、处理、批准和不批准三部分。第一,报告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报告时间为3天内自动报告,逐级报告,一案一报。二是审核审理。死刑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由三名法官组成死刑审查合议庭,死刑审查必须提交被告人审查。一般以远程视频审查为主,很少去事发现场审查。死刑审查案件应全面审查以下内容:被告人的年龄、责任能力、是否怀孕的妇女;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处罚情节不能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死刑时应当审查整个案件,但不影响其他被告人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如果发现其他被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误,可以指示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三是复核后的处理结果分别为:予以批准;不予批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具体而言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有: 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死刑审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还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缓期执行死刑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进行审判。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应当作出审批或者不审批死刑的裁定。对不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审判或者改判。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死刑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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