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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制度。旨在核査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防止错误。分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由判决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或被授权的高级法院核准。复核死刑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一般采取书面核实方式。复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
死刑审查程序: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定罪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批准死刑,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件,批准正确的死刑判决和裁决,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和裁决。2、申请审查死刑(包括死刑缓期)的案件,应当一案一报。3、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或批准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必须提交被告审查。4、审查后的处理,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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