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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了解的,比如: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
在行使探望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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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探望权应注意什么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况,主要以该方的方便为原则,探望时间不宜过长,探望次数不宜过多。探望方式上以双方在场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带子女外出、脱离对方,应事先经书面确定或取得对方书面同意。2、探望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习惯、学习时间,结合双方的住所地,以选择子女所在地或幼儿园、学校或公共游玩场所为探望地,探视时间应适当加长,探视次数应较两周岁以下的加多,探望方式上可适当允许带子女外出,但不宜时间过长,地点过远。3、探望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并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时间安排,考虑双方的住所地,选择适宜的地点,探视时间和次数以及是否允许带子女外出应以子女意见为主,并可以考虑在寒、暑假加长、加多探视时间及次数。二、探望权的行使有哪些注意事项除了对子女探望时的注意事项外,我们应该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一、行使探望权应注意什么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况,主要以该方的方便为原则,探望时间不宜过长,探望次数不宜过多。探望方式上以双方在场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带子女外出、脱离对方,应事先经书面确定或取得对方书面同意。2、探望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习惯、学习时间,结合双方的住所地,以选择子女所在地或幼儿园、学校或公共游玩场所为探望地,探视时间应适当加长,探视次数应较两周岁以下的加多,探望方式上可适当允许带子女外出,但不宜时间过长,地点过远。3、探望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并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时间安排,考虑双方的住所地,选择适宜的地点,探视时间和次数以及是否允许带子女外出应以子女意见为主,并可以考虑在寒、暑假加长、加多探视时间及次数。二、探望权的行使有哪些注意事项除了对子女探望时的注意事项外,我们应该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一、如何行使探望权根据《婚姻法》第3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者是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代理人。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二、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是什么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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