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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公约中一个特殊的重要概念。根据公约第25条的规定,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后者根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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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严重违约行为。
根本违约意味着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通常就认为是合同根本违约。根本违约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单纯的违约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据,违约后果具有严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断违约后果是否严重,应以是否违反合同关键因素,即合同订立的主要目的是否实现为依据。根本违约分为迟延履行的根本违约、先期违约的根本违约、履行不能的根本违约、不完全履行的根本违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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