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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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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处罚的人,有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我国,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政治上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选举权: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选举权是义务也是权力,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权利,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就属于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体现,所以不能参加。
行为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因为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来说,会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就属于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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