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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有判决已经生效,并且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如果判决确有错误,有新的证据证明新的事实,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期不停止判决执行。...
1、目前的法院执行制度和法律框架下,房产的执行需要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及不存在限制交易的权利负担,但是由于拆迁安置房大都需要长达五六年,有得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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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拆除住宅不是被执行人生活所需的住宅,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是生活所需的住宅,只能检查不能出售,拍卖。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拆迁安置房不是被执行人必须生活的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是必须居住的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出售或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庭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所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按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4)未公开发明或未发表的作品;(五)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为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六)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和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等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城中村拆迁时,被拆迁人如何安置由被拆迁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确定,一般给予一定的安置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城乡规划的,依法处理。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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