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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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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
(1)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2)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由此可见,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在日常生活中,委托代理是最常见的。被代理人通过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将某些事项交给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完成。在这个过程中,代理人要严格按照授权书内容办事,不得越权,否则被代理人有权终止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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