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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指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或者侵犯社会、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引起群众不满,导致不稳定事件...
我国刑法遵循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内容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刑法中认为犯罪的实质在于社会危害性,但对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也要与“刑法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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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犯罪结果的渎职犯罪有三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不营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事执行领域只有两种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法律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本身就被称为口袋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条款是无助的。如果我们必须确定一个相当不明确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作为犯罪结果,混乱是可以想象的。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一个灵活的概念,可操作性差,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时规模不同。但根据通常的解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导致以下情况:(一)引起群众不满,造成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二)导致出血冲突,对一定范围内人民的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三)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四)影响一定地区社会稳定,使一项重要工作无法正常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渎职案件立案标准之一,是一个非物质性损害的后果,是一个灵活的概念,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司法实践中规模不同,认定不便,严重影响检察机关与职务犯罪的斗争。
1、渎职犯罪经济损失这样认定:渎职犯罪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2、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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