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合伙人应当以其自有财产进行清偿与第三人的债务。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
1、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务人是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应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个人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享有的份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英美等国家的合伙法,解决这一问题,大都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dalpriorities),所谓双重优先权原则,它是指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的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的财产,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双重优先权原则是英美合伙法中的一条著名的衡平法原则,它首创于1715年的英国,当时,英国衡平法院法官考伯勋爵在审理克劳德诉案时确立了该原则,该案的判决认为:“由于共同财产或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的一切债务;并且,由于在所有共同债务清偿前,单独债权人不得涉足共同财产,那么同理,在单独债务清偿以前,合伙债权人也不能就其在合伙财
1、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务人是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应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个人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享有的份额为限,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 2、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3、合伙债务的债务人是合伙企业,合伙应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企业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风险提示:相关注意事项: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6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331人已浏览
2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