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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务人是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应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个人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享有的份额...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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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时与合伙人约定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合同具有相对性,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的承诺是合伙人做出的,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的合同也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不是与债权人订立,对债权人没有任何约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合伙负担的债务,对外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之后仍然需要对退伙之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可以还完之后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事项而引发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发生的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但是他的债务引起的原因不是合伙事项,而是个人的一些私事。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伙企业债务:如果合伙人不能履行债务,则会导致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财产去履行债务,合伙财产不够的,则用合伙人私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个人债务,则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有一种情况下,合伙人可能会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承担。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概念差异。合伙债务: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事项造成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但其债务的原因不是合伙事项,而是一些个人事务。2、两者的法律后果差异。合伙债务,如果合伙人不能履行债务,合伙人将承担连带责任,合伙财产将履行债务。合伙财产不足的,由合伙人的私人财产承担。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在特殊情况下,合伙人可以在合伙企业中使用自己的财产。《合伙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割的收入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清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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