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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医师违反这种义务,发生了损害,就构成医疗过失。我们必须从这一前提出发来认识医师注意义务的性质问题。1、医师的注意...
1、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目的; 2、提供符合法律标准的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3、履行极尽说明的义务; 4、医疗的其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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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与过失罪的区别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一)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三)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四)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医疗事故罪的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医务人员构成。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现在一般都以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为惩处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故确立本罪。在具体执法中,要分析医护人员的主观恶性程度和损害结果,同时要注意因果关系。
一.医疗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 所谓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感,以及对医疗服务工作的奉献、忠诚和技能追求。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医疗法律行为各环节的危险性给予足够重视的具体要求。即对病人所发生的疾病和治疗所造成的生命健康危险,具有预见和预防的义务,既有高度危险的注意义务。 二.对于未成年人、部分精神病患者和危重患者,医疗机构必须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如将儿科住院病房安排在一楼或安装护栏,如地板和楼梯的安全措施。 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义务,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高于普通的注意义务。但该种注意义务究竟要到何种程度才算尽责,在实践中并没有明确量化的标准,这也是造成裁判不统一的常见原因。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参照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归纳为以下三方面: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 例如,在学校组织活动时,管理或急救方面没有问题,但如果场地设施明显未达标,在拥挤狭小的条件下开展活动性游戏,极易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如果发生事故的,就应当认定学校未尽到其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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