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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高于普通的注意义务。但该种注意义务究竟要到何种程度才算尽责,在实践中并没有明确量化的标准,这也是造成裁判不统一的常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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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学校是否违反了该注意义务。实践中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第一、学校的各种教育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第二、学校是否制定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对学生进行了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第三、学校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对受害学生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第五、学校是否对学生实施了伤害行为或其他有损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包括物质安全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辅助服务设施、设备应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首先是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安全要求。其次,符合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经营者开业前审查,看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作为能否开业的重要条件。第二个是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1、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的内容,法律一般并不直接规定。在意义上,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分为两种: (1)预见义务; (2)结果避免义务。 2、分别与两种过失犯罪相对应: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又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后者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对于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没有危害结果即无过失犯罪,所以,判定过失犯罪成立的关键即在于其主观有无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即有了危害结果,但如果缺少主观过失、缺少犯罪主观构成要件,即不成立过失犯罪。对这一问题的考察必然要用到实质解释的方法,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3、有无过失即有无注意义务,要从法律、合同、经验等方面判断,最后的标准就是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刑法不要求人是神,同时这也要求法官要具备良好的评判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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