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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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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 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 4、协议针对第三人无效。
隐名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名字,一般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二是代持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三是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需要通过代持人进行,如果代持协议约定不明或者代持人不守信,则股东权利的行使没有保障;四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五是代持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1、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实际投资者的姓名不记录在工商登记资料中,实际投资者的股东地位在法律上不被认可; 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权利必须由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2、在经营中,持股人可能会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例如,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明名股东拒绝向实际投资者转移投资收益造成的财产损失。 3、代理人可能因自身原因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执行代理人的股权。当代持股人有其他无法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其用于偿还其债务。 如果实际投资者未能及时阻止,只能根据持股协议向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人意外死亡导致继承或离婚纠纷时。名义股权作为财产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投资者必须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以维护其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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