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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不对产权归属进行判决,而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出判决。等到领取之后,再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不对产权归属进行判决,而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出判决。等到领取之后,再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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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不会分割房屋,不会判决房屋归属,因为无房产证,房屋不是你们的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这种情况双方可以就此问题拟定协议将情况明确说明,并签字确认。但是律师提示,虽然可以签订协议,但是我国对于房产的权属确认采用的是登记主义,就是说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法律就认可谁为房屋的权利人。如果存在异议需要通过诉讼途径对权属进行重新的确认。因此这种做法对于出资人来讲风险还是较大的。近几年随着房价的上涨实践中类似案件屡见不鲜,律师在此作一提示。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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