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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媒体等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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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室(所、站)、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医疗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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