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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是解除合同的条件,分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两种,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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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是解除合同的条件,分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两种,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本院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对证据1-6及证据7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8,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邮政快递寄件人联加盖有邮局收寄公章,结合原告提交的电脑查询收件人凭证及原告庭后提交的从邮局影印的签收回执影印件,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于2014年7月26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事实,故对证据8的证明力亦予以认定。 综上,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两原告系夫妻。2012年6月6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两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诸暨市店口镇“状元名府”5幢2单元020402号商品房,总计房款607693元,并定于2013年5月31日前交房,同时合同约定:如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则支付自房屋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247693元,天然气初装费2750元,并在中国建设银行诸暨支行办理了36万元的住房贷款按揭手续,履行了其余36万元购房款的付款义务。2014年6月30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开始交房。同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被告于第二天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2014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开发商告你们这个案子有两个诉求,解除合同(退房),支付违约金。理由是逾期付款。 第一项诉讼请求是退房,考虑到房子买的早,现在房价十有八九也涨了,法院没支持这个引用的也是你律师的观点。 第二项诉讼请求,八千多违约金法院支持了一小部分,三千多块钱。从开发商的角度说,为了让你们六家一家赔偿3000多合计不到两万块钱,这两万够干啥?而且从现在的状况看,二审还有可能改判,如果你3000都不想出,上诉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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