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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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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需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需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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