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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承担

2021-1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对认股人支付的股份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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