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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
1、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有其独立的财产,大多数的公司的债务都是由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债务的。 2、法人代表以及股东如果已经完成了公司认缴的出资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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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公司已成立(即设立完毕)时、不成立时和成立无效时,发起人责任的内容是不同的。如果公司未能依法成立,发起人就发起行为所产生的民事义务,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公司合法成立,而发起行为的正当性经过公司创立大会确认,发起人行为则视为公司本身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承受,但如果发起人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害,发起人也应该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成立无效,发起人要对公司无力承担的责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全部财产负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其认缴的出资额负责。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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