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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所以手...
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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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的通话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人认为只要是自己的通话记录就可以作为证明实时通话的依据!法院应当采信通话记录上载明的机子号码和通话时间的真实性! 至于机子有谁使用是另一回事! 移动部门没有否定通话记录真实性的权利!移动营业厅打印出来的通话详单上面注明“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是不尽义务的行为,侵害用户的权益! 你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就此起诉移动公司维权!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所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据,关键在于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的证明和证明。在实践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严格的。从法院认定的情况来看,一方出轨的证据一般有:1、当事人承认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发生过出轨行为;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3、实名认证可以验证真实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法院往往需要各种证据来证明。偷拍、偷录所得证据,无法律效力,也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官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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