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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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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规定具体如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1、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是国家为更好的发挥土地的作用而制定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在法律上是可以的,但是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去相关的机关做好记录,要得到有关机关的许可认证。依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能够很好的发挥土地的作用,更好的实现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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