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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者工资待遇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一样。根据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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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1、劳务派遣不是正式的,签合同的是劳务派遣公司,即用工单位,岗位机动性大,随时有被换的可能。 2、正式员工即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制员工,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实行终身雇佣制。 3、正式员工是和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缴纳保险,如果出现了问题,需要和工作的单位之间处理。 4、劳务派遣员工是和代理公司签订合同,被他们派遣到你那个单位去工作,假如以后出现了用工方面的问题是你和代理公司之间处理。
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有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同工同酬,派遣工的待遇不得低于企业相同职位的最低工资,企业要为劳务派遣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障服务,派遣单位不得从劳动者所得中以任何名义扣除手续费和劳务费。因此有专家称,此种无差别待遇榨干了派遣单位利润,最终是要将劳务派遣制度推向消亡。然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现实并非如立法者预想的那般美好,缺乏监督和有力的救济手段,在就业市场供需失衡的现状下,劳务派遣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约束依旧是一纸空文。劳动者选择劳务派遣,大多属于为增加就业机会的无奈之举,因此为了端稳手中的饭碗,极少会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产生正面冲突。即便遭遇不平等待遇,多数也是忍气吞声。加上企业“养人不用人,用人不养人”,作为降低劳务成本的手段,企业也偏向大批雇佣派遣工。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强制性规范的初衷是好的,但落实条文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明文限制用工单位的派遣工比例,设立专门的监督派遣机构,增加投诉及纠纷解决部门等等。劳务派遣,作为劳动者增加就业选择的服务机构,它不是压榨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剥削组织。要解决劳务派遣人员的同工同酬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订立完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派遣公司应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酬条款,并按月支付。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也应当约定派遣员工的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酬。2、明确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概念。对于在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岗位上工作、取得了相同劳动成果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该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本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的酬。若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则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酬确定。3、明确劳务派遣员工岗位职责。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应当明确派遣员工的岗位职责。对于承担相同岗位职责的派遣员工,应给予相同的工资待遇。对于在企业内没有相近岗位的,派遣员工的酬应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酬确定。4、明确用工单位的义务。同工同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用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该按照相关要求,向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同工同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履行用工单位的义务,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绩效奖金。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早已取消此用工形式你所说的其实是一种劳务派遣形式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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