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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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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根据法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该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上述罚没款项是对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责任。划拨的存款、汇款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这既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金融机构的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指令金融机构将存款、汇款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金融机构也不得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此外,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对截留、私分款项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根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办理。依法拍卖财务,行政机关必须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不能自行为之。根据拍卖法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买受人的买卖方式。拍卖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为防止国家珍贵文物的流失,委托文物时拍卖,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因此,一般的物品可以直接交由法律规定的拍卖人直接拍卖,但是对于需经审批的物品、文物,需要进行审批、依法鉴定。需要注意,拍卖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企业破产后资产拍卖如何分配,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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