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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如何维权要求企业提供社保服务

2024-11-26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法律规定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书面或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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