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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权利归谁所有?

2021-03-15
我国信托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有关信托财产的内容,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是,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即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到底归属于谁,法律没有予以直接明确,现实中也有多种不同意见和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受托人成为新的所有权人。因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移转,是信托不同于委托、捐赠等其他类似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出于这种考虑的理由是担心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 第三种意见和第一种意见近似,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新所有权人不是受托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则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独立出来,处于一种待定状态,条件成熟后,才能明确其所有权人 其实,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的争论,学术界一直就在进行,而且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确切的说法,归纳起来,存在以下四种看法: 一是物权说,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 二是双重所有权说,认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人。 三是债权说,认为只有受托人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的是债权。 四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说,认为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是有条件的。条件成熟前,所有权归受托人;条件成熟后,所有权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 一般可以认为: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他丧失了对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该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其自有资产。对受托人来说,他取得了该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之所以说是名义所有权,因为他并不能享受这一所有权所带来的信托收益。对受益人来说,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即信托受益权。维持这种状况的条件是信托存续。信托一旦终止,上面所说的情形就会产生变化,受托人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这也是受托人仅作为名义持有人的原因之一,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于委托人、受益人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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