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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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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国有土地转让费是多少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5)登记发证。
2009年6月27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这极有利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妥善解决。司法解释第26条对相关纠纷案件处理中,应当着重对调解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因为对这类案件的简单处理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效果,不利于生产的稳定、农村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调解以合法为原则,但并不是说在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绝对不能调解。我认为,在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通过否定相关民事行为的效力,并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社会效果还是显著的。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当地政府及民调组织和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此类纠纷。 随着政府免收农业税并给补贴的政策出台、粮食价格的上涨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的土地承包可以获得较大收益,因此许多以前撂荒弃耕的土地现在又有人要求耕种。一些自行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也纷纷将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也都开始要地。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保护原承包农户的利益,其次才谈得上兼顾第三人的利益。《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对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为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如果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另行发包给他人都构成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 当然,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规定,但该法条以及司法解释第10条也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即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于在须承担农业税费的阶段,农民对土地投入大,收入低,放弃承包土地进城务工的现象十分普遍,发包方多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又在土地上进行合理投入的,承包方作为利益的既得者须对第三人予以补偿,这是利益平衡原则的需要,几年间,我院也审理了多起此类案件,案情均不复杂,如果就案办案,一判了之,那是再简单不过了,但社会效果如何,能否通过判决使各方矛盾得到彻底解决,结果更是显而易见的。一些发包方在发包过程中程序上违反了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完全没有问题,但第三人已实际投入大量金钱和精力,这样判决,对当地的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易造成负面影响,对此法院积极调解,平衡各方利益,用调解的方式使纠纷妥善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撂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据此有的人认为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土地,这样的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家庭承包方式具有其特殊性,该条规定并没有将农户为承包主体的情形纳入其中。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是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立法,相比土地管理法系特别法、新法。所以在处理此种情形时优先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要不属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形,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收费项目及依据: 1、详见国办发[2006]100号 2、土地出让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不低于成交价的40%(省政府152号令) 3、(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不低于成交价的10%(财综字[1999]31号)。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需根据以下四种情况核收:一是房改房上市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按办理时的标定地价10%计收;二是历史遗留问题依据按广府发〔2008〕39号按评估基准日的出让价与划拨价差额的40%计收;三是己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按广府发〔2011〕10号计收;四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申请办理时出让价与划拨价差额的100%计收 二、国有划拨土地证转为国有出让土地证 1、如果是单位或企业用地需先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打转让申请或补交出让金申请; 2、个人的转让国土局直接有这个程序,找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出你的土地价格,然后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3、普通的私人房子直接找到国土局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出让合同后在进行土地证变更就可以。 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使用范围不同: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也均以划拨方式取得。 2、取得对价不同: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 3、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者可以无限期使用。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商业用地为40年,综合用地为50年等,使用期届满后国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转让条件不同:划拨土地的转让须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批准,经济适用房转让还须经过一定的年限,且转让时须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出让土地和商品房的转让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5、补偿标准不同:如果遇到政府拆迁,出让土地的补偿费要比划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高出许多。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有关部门对此有着详细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实际的运用中,自己对于规定的认识有较深,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这类问题,因为本身国家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就有着一定的约束,所以自己对于此类问题要有足够的了解才能更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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