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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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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3、 供暖和供冷系统为两个供暖期或供冷期;4、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5、 2年的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2、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4、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除五金件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外,外窗与入户门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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